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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与房山合作办学协议

 
合 作 办 学 协 议
 
甲方:中华女子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学院
乙方: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职业学校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发展的原则,就合作举办音乐表演(幼儿教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宗旨
    以互惠、互信、互利为原则,发挥各自拥有的教育资源优势进行合作,为北京市培养亟需的幼儿教育师资,进一步提升各自的社会影响力和创建品牌。
二、合作范围与规模
合作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音乐表演(幼儿教育)专业。
单考单招专科层次,学制2年,2013计划招生110人左右。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适用于2013级音乐表演专业,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如双方一致认为能够继续合作,可正式续签协议。
四、权利、职责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职责与义务
1、甲方拥有自身法定的权利:
1)维护学校的信誉。
2)按市场需求选定专业以及培养方案的起草与修订。
3)负责招生计划的报批;制定招生与宣传方案。
4)教学质量的考核与评估等。
5)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教师的选聘。
6)学生辅导员的选聘。
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2)负责教学日常管理。包括审核教材目录及辅导参考资料;对教学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3)按学院规定支付学生辅导员工资以及选聘教师相应的课时费。
4)负责学生军训、生活补贴,奖、助学金等规定性开支。
5)检查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办理并颁发毕业证书。
6)为乙方在合作中的工作提供方便。
(二)乙方权利、职责与义务
1、乙方拥有自身法定的权利:
1)维护学校的信誉。
2)配合甲方招生工作。
3)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协助教学管理工作。
4)班主任的选聘以及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等。
2、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2)在甲方指导下负责学生毕业实习和教师资格证的申领。
3)负责提供教室及教学、实验场地。
4)负责学生食宿及其日常管理工作,为在校生提供后勤和安全保障。
5)负责提供相应的办公室和必要的教师住宿以及教师教学接送用车。
6)为甲方在合作中的工作提供方便。
五、甲乙双方具体约定的内容
1、双方各自承担权利与职责范围以内的所有费用支出。
2、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及法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关系。
3、双方各自指定合作办学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
4、双方共同负责就业推荐工作,就业率低于90%,减招或隔年招生。
5、双方必须对各自内部人员在合作中的质量加强管理,确保合作成功。
6、合作中,同一专业不得因与第三方的合作而影响对方利益与名誉。
六、经费分配与结算
学费及住宿费按北京市批准收费许可标准,统一由甲方负责收取并为学生提供正式票据。学费(不含教材费、辅导资料费和教学计划课时以外的耗材)和住宿费在学生报到注册时按学年缴纳,经费按成本和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分配比例。
1、学费收入分配比例为:甲方50%,乙方50%
2、学生住宿费收入100%分配给乙方。
3、其他杂费收入(体检费等)由甲方按用途支出,以财务年度结算不留余额。
4、学、宿费收入在每学年学生注册后二个月内,按实际缴纳结算,由甲方划拨到乙方指定帐户,双方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入帐。
七、协议的变更、中止、终止及不可抗力
1、协议的变更: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如有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的中止:本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有不规范操作,违背协议约定,在对方提出三次整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提出中止本协议。
任何一方提出中止本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中止本协议。如果本协议中止,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继续履行各自职责,妥善处理并完成与学制相关的一切善后事宜,不得侵犯已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3、协议的终止和不可抗力:本协议有效期满时,自动终止。任何一方提出续签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续签本协议。
由于政治原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和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拒因素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的,遇上述不可抗拒因素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详情及有效证明文件。按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协议责任或延期履行本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终止时,签约双方应共同对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学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赔偿
1、签约的任何方,不能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已方的责任、义务和承诺,均视为违约行为。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造成本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或给签约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或社会相关方面合法权益,或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均视为单方面违约,应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或因已方不当行为引发与第三方纠纷,致使无责任的签约方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无责任的签约方有权要求有违约责任或实施不当行为的签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甲、乙双方欲告之对方的重要事项,以书面确认函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选择设在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仲裁解决。
九、其  
1、如学生提出质疑、投诉或诉讼,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各负其责,由签约双方负责妥善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具有法人授权书)签字盖章成立,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完成期满时终止。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