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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字〔2020〕44号).doc

作者: 阅读次数: 部门:财资处
  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进行

校字〔2020〕44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教职工因参加会议、培训、调研等出差要严格执行相应审批程序。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部门对本部门出差人员和使用本部门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部门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事先审批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

住宿费

校级领导;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岗位工资在五级以上(含五级)(即副高一级)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相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现行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执行(今后遇财政部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学校随之进行调整)

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副高一级以下的副教授等其余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软卧(夕发朝至且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

三等舱

经济舱

凭票报销

学生

普通列车硬座

三等舱位(不含)以下

凭票报销

80元

备注:非本校人员差旅费可比照上述职级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教职工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教职工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并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八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应取得住宿费发票,作为报销住宿费和领取补助的依据,出差未取得住宿费票据或取得住宿费发票金额明显低于按当地住宿标准的,如乘坐飞机,需提供登机牌或机票验真记录作为凭证附件;如需申请差旅补助,经本人如实说明并符合下述情况的方可报账:

(1)因调研或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工作,住在农户、帐篷、科研基地、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但可提供有关凭据的;

(2)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由合作方提供有效证明的。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因工作安排变化或意外原因未能出差发生改签、退票费用,需书面说明,由部门经费负责人签批后可以报销,其余个人原因发生改签、退票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教职工因参加会议统一安排住宿超过规定住宿费标准的,需附会议通知(必要时需会议主办方出具证明),按注明的住宿标准报销;其他情况下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和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应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学生超过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在标准限额内报销,超过标准的费用自负。如因乘车区间无普通列车只能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的,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按照实际票价报销。因学校统一组织参加比赛、活动并且路途较远、时间紧急的情况,造成超标准乘车和住宿的,由部门提前书面请示,经部门经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按照特殊情况报销。

第十二条 国内机票应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网站、指定航空公司或代理点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通过其他渠道购买非政府采购机票,所购票面价格必须低于政府采购机票价格,须附有政府采购机票网站同日同次航班价格截图作为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在偏远地区因课题(项目)研究、教学实践等进行考察、调研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经书面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自驾车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需以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一并办理报手续。补助标准按照财政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人/天(青海、新疆、西藏地区为120元)执行,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发放。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20元)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40元)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说明)为依据,每人每天80元,不再报销市内车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40元)交纳;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交通费用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食宿在会议培训费中统一开支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食宿未统一安排费用由个人自理的,个人需在报销凭证上如实注明情况,并附有主办方会议通知(必要时需主办方出具证明),会议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教职工到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可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二十 确因科研、教学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由学校按照会议费或接待规定承担食宿、交通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赴外地参加调研的按规定比照学校人员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承担科研(项目)任务出差(经费由相关课题(项目)经费安排)时,可按照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和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二条 横向课题(项目)差旅费应首先按其预算标准和额度执行,预算未明确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如确属实际研究需要存在特殊情况,可书面说明并经课题(项目)负责人确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教职工出差期间省亲或办事的(因私),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省亲或办事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到远郊区县(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出差,因实际需要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应提前审批,根据出差内容分别填写学校会议、培训、差旅费等审批单,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准确填写《差旅费报销报销明细表》,如遇无住宿费发票情况,必须填写对方单位及联系人调研出差,调研结束应附调研报告,应包括调研具体行程(具体到每日)、调研目的、调研过程、调研成果和收获。住宿、机票、会议、培训费应按照学校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和报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执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前往风景名胜地开展调研实践活动,确因科研或专业需要的,需通过校内请示充分说明原由,提请科研、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调研实践活动和办理差旅等报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因非工作需要发生的住宿、交通、考察费用及餐费、礼品费,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9月23日起施行,原办法及中华女子学院经费报账补充规定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校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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