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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13
为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针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相关二级学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未请假(含请假未获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学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安排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到二级学院、系报到,并办理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二级学院、系请假。在职学习的研究生在论文阶段应在每学年9月份的前两个星期内与所在二级学院、系联系,进行电子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二级学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前足额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方能注册。未按时足额交纳学费者,不能注册,不能进行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第四条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学研究生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后若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前,提前两周向相关二级学院、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说明申请原因,提供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入学资格只能保留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与相关二级学院、系联系,在本专业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间前,提前两周向相关二级学院、系提交入学申请,经二级学院、系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入学的,应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保留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或入学审核未通过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要充分考虑该专业下一级可能存在的暂停招生等潜在风险。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的,相关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二章  课程和成绩管理
第七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应尽快熟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并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若因伤病无法坚持上课的,应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请假申请表》(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报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其中请假超过两周或者因请假须终止课程学习的,应经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处组织授课的课程可直接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者在职学生一次集中授课期间因请假须终止两门课程学习的,应当休学。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获准请假的研究生应按时销假。
第九条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请假)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应重新修读该课程。
第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可以按照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以多种方式考核的,各部分分别记分后按照一定比例相加,按百分制换算成该课程最后成绩。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考试(考查)纪律,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对于旷课、考试(考查)违纪作弊、违反学术规范等违纪行为,按《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考试(考查)因违纪或作弊被给予纪律处分的,该科目考试(考查)成绩记零分。
第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申请缓考。缓考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报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其中研究生处组织考核的课程须经二级学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十四条 课程缓考或者成绩评定不及格(包括因旷考、违纪等原因成绩记零分)的,应随同一课程的下一次考核参加补考。
需补考者,应在同一课程下一次考试前,提前两周向二级学院、系(研究生处组织课程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参加考试。逾期未提申请的,不再接受补考申请,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及时提交课程作业,具体时间以任课教师的规定为准。若无明确规定,全日制学生最迟不得晚于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在职攻读学生最迟不得晚于课程结束后三个月。提交作业时,须标明学号、姓名、专业学位类型、二级学院、系、班级、课程名称、授课教师姓名等信息。未能按时提交或者凭标注信息无法确定所属课程、班级及学生姓名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个别学生入学后如确有困难而不能连续完成课程阶段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下次集中授课开始前,提前两周向二级学院、系提交休学申请,说明申请原因,提供相关证明。二级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全日制学生休学一般应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在职攻读学生休学一般应以集中授课时间为单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除应征入伍者外,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超过一学年的,应予退学。
休学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或下一次集中授课开始前,提前两周向二级学院、系提交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系复查,符合复学条件的,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同意复学的,应随下一年级学生上课。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审核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在职攻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只能提出课程阶段的休学申请,论文阶段不得休学。
第十八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休学时,要充分考虑该专业下一级可能存在的暂停招生或者授课计划调整等潜在风险。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的,相关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九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五)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六)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国内其它院校研究生者;
(七)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或二级学院、系所提出,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仍不及格者;
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补考及格后,又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或两门以上(含)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者;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后,户口、就业、档案等后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学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学习年限和学位
第二十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二至四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二至五年,具体以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所有规定课程的学习,学分数达到规定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并符合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他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三十一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依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位论文写作时间应不少于半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期间是否到学校集中学习以及集中时间长短,以相应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环节的学习,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可提出答辩申请。论文答辩申请、审批与工作程序,参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专业学位证书。符合学历证书颁发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已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能通过的,若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其后一年之内完成修改并进行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又未获准重新答辩或者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其学习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已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发现其学位论文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现象,情节严重者,一经查实,由学校追回其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