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岗位是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培养需要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健全导师选聘和招生资格审核制度、完善导师岗位退出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三条 学校在现有学位授权点设立相应的导师岗位,按指导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导师和专业学位导师,按人事类型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行业导师。实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离制度。导师岗位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均指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根本职责。
第五条 导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导师应当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导师应严格遵守各级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类理论学习、教师培训、交流研讨等教师发展活动,自觉接受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自身育人和指导学生的能力水平。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导师根据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参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招生就业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导师应认真了解并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研究生培养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面指导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责任人;校外行业导师承担辅助指导责任。
(二)导师应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联合培养申请、“三助”岗位申请与分配等,导师具有推荐和否决建议权。
(三)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制定并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强化实践和学术指导,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导师应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学术研究规范和学科专业规范,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发表、署名、认定等,导师有审核权和决定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负有直接责任。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学业问题,导师有权根据《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提出暂缓毕业、分流淘汰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根据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参与本专业硕士点研究生招生选拔标准制定、复试考核等环节;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指导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相关的事务。
(六)导师应积极参加岗位培训。参加学校安排的有关政治理论、法制教育、师德师风、科研诚信、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育人能力。
(七)导师负有指导、推荐、督促研究生就业的责任。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推荐研究生到社会需要、专业对口、适合学生发展的领域和岗位就业。督促学生就业和提交就业材料。
(八)导师对学生进行实习实践指导,负责学生实习机构中实践、实习的相关教学活动,负责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九)导师应全程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的指导。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导师协助配合,坚持标准,严格把关。配合学校和培养单位做好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匿名评阅、预答辩、答辩等工作或实践成果指导的相关工作,负责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后的修改和答辩等工作。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取得论文、实践成果等研究成果,导师负有审核和监督的责任;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导师有权作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
(十)导师有权对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专业硕士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之间要定期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十一)为提升跨学科培养质量,学校为担任非本专业专硕研究生的校内导师配备专业联合导师(组),由培养单位协调联合导师协助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联合导师应具备导师资格及当年招生资格,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备案后,方可正式履职。
第三章 导师遴选
第六条 导师需符合所在学院及学科对硕士生导师的要求。校内导师原则上从本学科及相关领域教师中遴选,校外导师从相关行业、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丰富实务经验或技术专长的从业者中遴选。导师的遴选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中华女子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候选人“师德师风”的考察,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严格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校内导师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校内导师的职责。
(二)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具体情况根据学校有关退休政策执行;在退休前不能带满一届该专业研究生的,原则上不允申报导师资格)。
(三)有3年以上高校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能制定切实可行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具有较强的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能够独立讲授一门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
(四)学术型硕导任职资格,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2.学术成果突出,有相对稳定、促进本学科发展的科研方向且具有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能力,有保障研究生学习、成长的科研经费和支撑条件;
3.独立、完整地培养过至少3届硕士生,且培养质量优良。
4.须主持过或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校外行业导师
1.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校外导师的职责。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为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层级技术或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同时需符合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行业导师资格要求。
3.熟悉国家有关专业硕士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指导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的能力。
4.特殊情况下,社会影响力、实践经验、科研水平突出的人士,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可聘为我校校外导师。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适合本学科特色和学术水平的导师任职标准及遴选方案。标准和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遴选程序
(一)导师遴选每年春季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符合条件者向培养学院(“培养学院”均指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导师遴选申请意向。申请人填写校内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或校外研究生导师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培养学院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留学院备查);申请研究生校外导师需具有行业从业经验/高校教学经验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其担任我校相关专业硕士的校外导师。
(三)培养学院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任职条件,根据本专业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条件的申请人,报该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位办。援外硕士校外导师依照援外项目相关要求制定任职标准及遴选方案,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遴选、审核招生资格,报该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学位办。
(四)学位办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方可召开会议,会议决定经到会委员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结果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申请人获得导师资格,纳入学校导师库管理。学位办在名单公示期内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负责对相关异议给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聘请国家机关和国企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我校研究生校外导师,应由培养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提出校外导师人选建议名单,经该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拟聘用意见,学校报拟聘用校外导师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经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为我校校外导师。
(六)聘请国家机关和国企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校外导师,须培养学院告知校外导师本人及所在单位我校有关兼职取酬或不取酬的相关规定。
(七)学校新聘用的特殊人才等,其导师资格由学校聘任时进行确认,确认后的导师名单由相关学院报送至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纳入导师库进行管理。
第四章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条 学校实行导师基本资格准入制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此外导师每年必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方可招生。研究生培养学院每年将根据招生情况下达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数指标。
第十一条 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教学、科研及培养研究生的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申请招收硕士生的校内导师需具备与所申请学科专业相关的资质;导师招生的具体学术条件,由学位分评定分委会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要制订,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办备案后施行。
(二)校内外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不通过而延期送审的、匿名评阅没通过而延期答辩的、答辩没通过而延期毕业的累计达2人及以上,暂停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三)校外导师还需征询其本年度招生意愿,并审查更新其个人信息及职业信息。
第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为:
(一)硕士生导师本人提交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提交学院审核,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学院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留学院备查。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报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公示5天。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会秘书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学位办备案。
(四)研究生处公布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名单,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连续3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含校外导师),将自动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培养学院汇总至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提交至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导师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位办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实行师生互选制,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互选实施办法》执行。导师有权依据程序,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导师申请、培养学院审核、培养单位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六条 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离岗)一学期(含)以上的,须经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由培养学院指定其他导师在其离校(离岗)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离岗)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离岗)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领域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七条 校内教授退休后,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且个人有意愿,可以继续担任校内导师,但年满63周岁后,不能招收新录取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退学自动终止。
校内副教授和讲师退休后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退学自动终止。
校外导师年满63周岁后,不能招收新录取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结业/退学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导师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导师,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培养学院、培养单位审核报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后提交至学位办。由学位办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终止其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导师激励与约束
(一)学校开展师德师风、优秀导师(团队)等评选活动,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研究生培养成效显著的导师(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培养单位、培养学院应结合研究生实际培养质量对导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招生指标分配、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因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4.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5.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其指导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6.连续3年未获得招生资格或连续3年停止招生者;
7.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8.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9.经查实在申请导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以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取消导师资格,且3年内不得提出导师资格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导师在每学期初,根据师生双方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可通过集体谈话、组织讨论、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导师面对面指导每位学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导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导学关系
(一)各培养单位、培养学院应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支持导师与研究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合作共赢的师生关系。当师生发生矛盾时,培养单位、培养学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利益的原则及时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确定导师。
(二)鼓励各培养单位推行导师组制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组中招收研究生的导师为主导师,鼓励主导师选择青年教师进入导师组参与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积累研究生培养经验。
第二十一条 导师发展
(一)学校建立和完善导师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导师岗前和在岗培训。培训以导师育人能力提升为目标,包括政治理论、法治教育、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采取专题讲座、政策解读、经验交流、线上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在岗培训。
(二)学校为导师提供指导经验交流分享的平台,组织导师参加行业、企业社会实践,选拔优秀中青年导师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交流访学,为导师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国家及上级有新规定、新要求时,按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 7日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校字〔202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