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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6-12  访问量:


校字〔202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中华女子学院章程》(教育部2024年核准)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位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使指导、评定、审议、监督及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为9-25人的单数,任期与学校聘期一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校长、副校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负责本科教育教学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委员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并及时公布。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及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并及时公布。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于研究生处),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学位办设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1名,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分管学位工作的副职兼任;学校负责学士、硕士相关工作的人员为学位办主要成员。

第七条  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单位设立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由59人单数组成,任期与学校聘期一致。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部)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提名,委员主要从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师德师风优秀、责任心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设秘书1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名单需报学位办备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实际发展的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增补和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增设和调整学位评定分委会。

第十一条  因任期期满、调离、退休及职务变动等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自动终止委员资格。成员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因休学术假或出国等原因离岗的委员,离岗期间不参加投票表决,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或投票表决,不计入应出席委员总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审议推荐省部级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

(五)审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作出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

(六)组织开展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及导师库日常管理工作;

(七)自行受理或者委托学位评定分委会研究和处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术规范审查中的争议问题;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重大问题,并委托学位评定分委会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九)自行受理或者委托学位评定分委会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十)指导学位评定分委会工作,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十一)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职责:

(一)提出学位授权点的增设与调整规划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研究制定学科专业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学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答辩资格;审核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专家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五)推荐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审查申请人情况,批准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岗位任职资格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备案,提出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建议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组织开展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研修及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

(十)调查与学位、导师聘任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十一)检查、评估本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办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质量保障有关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研究生导师的选聘、考核、推优等,统筹开展导师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主席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的起草、收集和归档工作;

(四)完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第一次会议在春季学期期末前召开,第二次会议在秋季学期开学初召开,各学位评定分委会需在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前2周提交分委会审核通过的会议材料至学位办。如有必要,主席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经主席决定,全体委员可对有关事项进行通讯评议,但不得审议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经主席委托,也可由副主席主持。会议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需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所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位办请假,由学位办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汇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应向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请假。

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

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提交学位办,由学位办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列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提议,可暂不表决,交由下次会议再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审议的议题,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涉及当事人利益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因对学位评定分委会决议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会的会议内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席审定后按要求传达或传阅,并及时存档。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纪要须报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议事规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5526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字〔2023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