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权益保障动态资讯 (2025年3月)

发布日期:2025-04-24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一、实务动态




    【两高工作报告总结2024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2024年工作回顾中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万件4.1万人。助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不断落实。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依法撤销598名“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侵权案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2023年下降5.3个百分点。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法院近4万名法治副校长切实担起守护责任。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2024年工作回顾中指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起诉性侵、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7.4万人。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协同加强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联合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制发督促监护令3.2万份;4.4万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落实入职查询,不予录用1361人,对不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的督促追责338人,以检察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形成合力。

(中国教育报,2025年3月9日)




二、研究成果



    (一)著作

张丽霞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简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研究》分为五章,第一章厘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和风险评估的概念。第二章从工具层面切入,探讨涉罪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和应用。第三章从规范层面切入,分析规范层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的改革实践。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实践,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进行本土化考察。第五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提出了完善路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研究》预期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的理论发展奠定基础。第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技术发展,促进成果转化。第三,对接国际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最新的理论前沿和实践成果。


    (二)论文

1.姚建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土型塑》,《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3月27日在线公开。

【摘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化,该原则萌芽于幼年原则,后在《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正式确立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运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发展进步的缩影,但其本土化并未因为该原则的国内法化而完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首先应遵循教义学解释方法,把握特殊保护与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以及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六项基本要求,并确立以效益性、特殊性以及本位性为核心的三项判断评价标准,并在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实现本土化。

2.梅锦,《家庭状况影响涉罪未成年人处遇的法理检视及其运用路径》,载《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在多国刑法中,家庭状况是法定量刑情节,而我国仅将其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参考要素,致其在司法处遇中受重视不足。从应然角度看,家庭状况对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影响重大,而人格形成责任是处遇重要依据,理应受到重视。建议在刑事实体法中明确家庭状况量刑定位,细化刑事诉讼操作流程。现阶段,可将其作为重要酌定情节纳入司法裁判。此外,应扩大其在司法处遇中的适用范围,深化在涉罪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运用。


3.豆晓红,《论校园欺凌监护责任的范围标准与司法认定》,《法律适用》2025年3月26日在线公开。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关注了“校园欺凌”问题。但总体来看,校园欺凌相关制度规定体系性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关案件整体呈“低龄化”“轻处罚”趋势。校园欺凌治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是由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维原因导致。基于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为切入口,纵览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现状,提出分级分类治理方案。一方面,完善以学校、第三方组织和教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校园欺凌预防体系,强化欺凌者行为预防。另一方面,以细化民事责任为主要方向,建立监护人责任评定体系,以监护人对欺凌的“预见可能性”和“双向监护责任”为考量,根据监护职责履行情况确定民事责任判赔金额,并与之配套建立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课题组,《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现状反思与治理》,《法律适用》2025年3月26日在线公开。

【摘要】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治理效果的提升亟需理论支撑。司法实践中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侵权主体难认定、网络侵权难证成、责任边界难厘清等,需要通过技术治理和社会参与实现源头预防,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类型和责任边界,还需要动态综合考量各因素以证成网络暴力侵权责任,从而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治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还应避免盲目扩大犯罪圈。


5.王勇旗,《数字化场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目的、价值向度与优化路径》,《征信》2025年3月25日在线公开。

【摘要】数字化场景,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价值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范目的上,信息处理者应结合未成年人特殊性处理其个人信息,在保护与利用之间侧重保护,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价值向度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价值、保护弱者法治价值、凸显时代特色发展价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目的价值。围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价值目标实现上,可从宏观层面构建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中观层面优化多元化主体要素联合配置,微观层面细化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归责原则等,立体化提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优化路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发展。


6.赵俊甫,《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25年3月26日在线公开。

【摘要】对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应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平衡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兼顾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不能为了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而笼统、泛泛地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其他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一概解释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共犯;对于未成年人与具体、特定“嫖客”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实施的行为对“嫖客”遂行奸淫起到实质促成和帮助作用,符合强奸罪共犯认定条件的,可依法以强奸罪(共犯)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二人以上轮流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部分参与人奸淫得逞、部分未得逞的情形如何处理,应当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予以审慎、实质把握。对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露阴”、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等行为,是否解释为“猥亵”予以定罪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条款的适用,亦应予以审慎、实质把握。


7.罗建武,《未成年人保护范式下刑法从业禁止的权力构造与程序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

【摘要】从“刑罚”的内外属性及与公法内相似制度比较来看,宜将刑法从业禁止的法律属性界定为刑罚性处置措施,即介于“刑罚”与非“刑罚”处置措施之间的独立样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立场的未成年人保护范式分析,刑法从业禁止的立法规定体现了“三元”权力构造,即法定决定权、实质执行权与法定处罚权。就其程序而言:法院中的审判部门是决定主体,适用判决程序;法院中的执行部门是执行主体,适用执行程序;公安机关是对不遵守决定而造成损害情形的处罚主体,适用治安处罚程序。同时,检察机关应准确、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的事实认定和程序适用既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8.周斌,《惩罚与预防:隔空猥亵儿童的刑法治理》,载《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隔空猥亵儿童的刑法治理存在惩罚性治理逻辑不清和预防性治理标准不明的问题。在惩罚性治理层面,猥亵儿童罪的猥亵行为应包含侮辱行为,是指强奸行为以外所有侵害儿童性权利的犯罪行为。只有依此逻辑才能正确解释隔空猥亵儿童行为为何构成猥亵儿童罪,并认定“VR强奸”、欺骗并侵害儿童性权益的行为等均构成猥亵儿童罪。在预防性治理层面,为加强对隔空猥亵儿童行为的刑法治理,有必要规定平台的监管义务。网络平台应承担协助义务,包括用户准入的核验义务和儿童私密图像的管控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平台构成猥亵儿童罪帮助犯和构成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之间的关系。


9.姚建龙、申长征,《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定属性与应然特征》,载《法学论坛》2025年第2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变收容教养为专门矫治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衔接同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从现有条文来看,专门矫治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清、属性不明的问题。专门矫治教育是专门教育的一种特殊类别,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触刑未成年人实施的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专门保护处分措施,专门矫治教育与专门教育不是分立并行的关系。专门学校是专门矫治教育的法定执行场所,但不是唯一执行场所。《刑法》第17条第五款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一款前置的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实体性条件为未来触刑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的分流设计提供了可能的解释出路。未来应警惕专门矫治教育法律更名所附带的隐性沉没成本,在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中应明确教育对象上的专门性、执行场所上的去机构性以及适用方式上的教育性三大关键要素。


10.谭佐财,《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载《荆楚法学》2025年第2期。

【摘要】《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情形下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种责任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1款试图通过规定“共同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但“共同承担责任”终究并非法律概念,难以消弭分歧。在对外责任上,教唆、帮助人与监护人应当构成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内部追偿上,教唆、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监护人就其过错部分的责任行使追偿权;监护人通常不承担超过自己过错部分的侵权责任,故而通常对教唆、帮助人不享有追偿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2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时享有追偿权,但此情形下追偿权的逻辑与前述追偿权的逻辑并不相同。


11.王建平、廖天虎、雍小凤、袁治华、彭平、李小艳、陈泽鹏,《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障该群体健康快乐成长的重要环节。通过分析国内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现状,在建立健全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评估体系和处置体系基础上,应遵循“前置法律监督端口、拓展分类治理路径、强化机制平台建设”三大实践优化的具体方案,全面构建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处置体系,在切实贯彻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科研课题



课题名称
主持人
单位
我国离婚制度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赵资昂
中央民族大学
数智时代涉青少年犯罪的互联网平台保护责任研究
郭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国青少年学术研究会微信公众号
2025年3月14日)



四、学术会议




1.2025年3月31日,以“中国式现代化与青少年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二十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举办。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了2024年度青年发展状况综合调查成果,与新浪微博联合发布了网络语境下青年特质研究报告。

(共青团中央微信公众号

2025年4月1日)

2.2025年3月8日,广州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换届会议暨2025年学术年会在广州大学(大学城校区)成功举办。学术年会以“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路径”为主题,与会人员围绕“城市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状况及治理对策”“犯罪代际影响与犯罪人子女的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难点及法律对策”“未成年人保护多元体系的建构与优化”等多个专题开展深入研讨,为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多元体系的建构建言献策。

(广州市法学会微信公众号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