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权益保障动态资讯 (2025年4月)

发布日期:2025-06-16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一、实务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6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第二,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第三,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第四,促进家校携手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3日)

2.【人民法院报评出2024年十大案件,包括:重庆姐弟坠亡案。】

专家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同时,如何区分故意杀害、伤害未成年人与意外事件导致的未成年人伤亡事故,如何认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实施杀害、伤害该未成年人的行为,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重庆姐弟坠亡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张某的搜索记录、张某和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排除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依法认定张某、叶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


3.【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发布蓝皮书报告——《2024年青少年心理健康与学业状况调查报告》】

本报告聚焦于父母、老师、同伴的支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同时分析了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与其学习表现、品质、动机、效能感等的关系,并基于调查结果对进一步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2025年4月21日)





二、法规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8章52条,立足于将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体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统筹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并组织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同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条例》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通过夯实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等,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织牢织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网。《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务体系,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条例》按照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分为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重新犯罪预防,并规定相应的教育、干预、矫治、预防等措施。


(中国新闻网,

2025年4月18日)



三、研究成果




1.周振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平衡原则及其实施程序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摘要】从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出发,未成年人保护的最终目的应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例如,过于强调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重保护、轻矫治”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不但无利于反而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未成年人”应既包括未成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预防”既包括再犯预防,也包括初犯预防;既包括特殊预防,也包括一般预防。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应平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惩治、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家庭之内与家庭之外的责任。实现这一原则的路径,是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要求,以民政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人司法专门机构、社区矫正组织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处理、具体甄别、层层分流、分别负责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系统。


2.王平、张轩铭,《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优化——基于协商性法律社会化展开》,载《河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

【摘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所蕴藏的犯罪控制价值未得到充分挖掘。以促进个体价值观与规范价值契合为本质的协商性法律社会化,能够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优化提供方向性指引。既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难以达成规范价值内化的旨趣,应当根据协商性法律社会化的要求进行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的整饬。在程序上,刑事司法与分级处遇在转处后的贯通上仍应围绕行政主体决定模式进行建构,并强化罪错未成年人进入至转出专门学校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在实体上,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必须认真对待保护处分的功能异化现象。宜通过措施专业化与监督机制化增强限制自由型保护处分的效能,并在实质性制裁额度下构建动态处理惩罚与保护处分并合适用的规则。


3.李哲,《学生欺凌治理何以“二元”?——与张善根教授商榷》,载《东方法学》,载《东方法学》2025年第2期。

【摘要】学生欺凌治理是保障学生权益,建构和谐校园环境的重要议题。张善根教授对学生欺凌治理二元论的基本结构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展示,但对其内部逻辑机理的讨论稍显混沌。唯有进一步阐释,才能构建一个更加科学有效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立足于二元视角,教育干预与法律约束两个维度共同构成了学生欺凌治理的二元结构。前者侧重于预防性,旨在通过营造安全环境、培养道德素养和同理心来减少欺凌事件的发生。后者则强调对欺凌行为的司法矫治和秩序维护,旨在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对施暴者进行行为矫正。学校教育惩戒权作为关键的衔接枢纽,其行使必须从始至终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将其与体罚学生混淆。遵循“二元论”的治理框架,应坚持以学校管教防治为主,以司法矫治为辅的二元制度框架,从而将学生欺凌治理融入法治轨道之中。

4.申长征、姚建龙,《重新定义校园欺凌:一种反思性研究》,载《中国法律评论》第2期。
【摘要】如何治理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我国过去欺凌治理公共政策成文法化,确立了“学生欺凌”的法律概念,体现了欺凌的伤害性特点,明确了欺凌的同侪性特征。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遗漏了“控制—重复性”要件,定义仍未尽周延。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影响特殊欺凌行为成立的身份要素,没有必要再赋予“学生”的身份限制。“学生欺凌”概念可能淡化校方的欺凌管理责任。相较“学生欺凌”,沿用已成习惯的“校园欺凌”概念更具合理性。校园是未成年人特殊欺凌行为的构成要素;使用“校园欺凌”概念,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法解释的体系协调。学生欺凌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在校儿童正当游戏权及行使游戏权的行为。对校园欺凌作广义理解,可能有侵犯儿童游戏权的危险,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整体应持限制解释的立场。

5.杨莉,《以技术提升服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有效干预的路径探析》,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4月24日网络首发。
【摘要】有效干预是社会工作参与少年司法的“入场券”,既有研究侧重于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宏观框架和一般方法的讨论,对具体采用何种技术才能实现有效干预讨论不足。域外少年司法循证研究识别出有效干预的价值、原则和技术,并开发出评估本土干预项目有效性的工具,可为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提升干预有效性和发展本土性“最佳证据”提供借鉴。为实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有效干预,应采用康复性循证干预技术,其实现路径为以技术提升服务,具体做法为:以风险识别为基础做实提前干预,以罪错行为为目标进行分级干预,政府购买专项服务实施精准干预,康复性循证干预保证有效干预。这一主张有利于廓清学术界关于“过于信赖教育刑”与“不教而刑”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