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会林:《苏区离婚法“偏于保护女子”的制度逻辑与中国意义》,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摘要】苏区离婚法在男女权利义务关系上偏离当时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护女子”的原则,具体规定包括优先保障女子的离婚权、离婚时女子的衣服首饰和土地由女方带走、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由男子偿还、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负责、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等。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制度的底层逻辑是通过“矫枉必须过正”的革命式立法和权宜之计,尽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其中国意义主要在于彰显世界上革命式立法的彻底革命性、促进近代人口大国中男女平等关系的空前发展、丰富人类婚姻立法特别是近代离婚法的内容等。苏区离婚法规定离婚“偏于保护女子”对于近代中国婚姻制度从男尊女卑、夫为妻纲走向男女平等、夫妻同权的转型来说,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是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开探”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重要环节或组成部分。
2.熊建明:《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立法省思及重构》,载《刑事法判解》2025年第2期。
【摘要】刑法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分设在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依据是行为类型的同一性,无视被害主体法益侵害有重大区别。拐卖与收买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高度同质性,宜按照法益受害主体同一性,重设此两条为拐卖、收买妇女罪和拐卖、收买儿童罪;在刑罚配置上,应充分考虑被害人亲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等持续存在的法益侵害。收买妇女通常会造成妇女遭受无限次且持续的强制性行为、拘禁、伤害、侮辱和虐待等。这些侵害均以年计,数罪并罚量刑模式忽视上述侵害在时间上的乘数效应。应统一按加重处罚情节配以重刑。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宜原则上收买应重于拐卖,重构拐卖、收买罪刑量。
3.吴光芸、周芷馨:《政策工具是否实现了政策价值?——1978-2023年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变迁与成效》,载《社会政策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是当今社会追求公平、正义与平等的重要议题。当前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应然价值与实然政策工具之间仍存在结构性脱耦,课题组构建了“政策工具—政策价值—政策变迁”的分析框架,采用NVivo软件对1978—2023年共226份政策文本进行计量统计及内容分析,探究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变迁中政策工具的作用机制并辨析其承载的政策价值理念。研究发现,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政策变迁历经了政策调整期(1978—1991年)、制度构建期(1992—2010年)和体系完善期(2011—2023年)三个阶段,呈现出从“国家主导社会”转向“国家吸纳社会”的变迁路径,权威型、激励型、能力建设和系统变革的政策工具由“异质均衡”过渡到“偏好选择”;性别平等、经济发展和社会幸福的政策价值由“赋权性”过渡到“赋能性”。在政策工具适配政策价值发挥“耦合效应”的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政策也陷入了“价值两歧”的政策困境。未来,应基于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规律均衡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政策联动的耦合协调推动机制,构筑“个体自主—家庭嵌入—社会同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4.李洋、李佳泽等:《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伦理与法律审视》,《中国医学伦理学》2025年4月30日网络首发。
【摘要】辅助生殖技术能够解决不孕不育夫妇的困扰,帮助家庭实现生育子女的愿望。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出发讨论了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的正当性。客观分析了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遇到的阻力,包括立法不及时、适用主体不明、精子卵子商品化、制度保障不健全及子代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针对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策略:遵循相关原则,并加强立法规范、明确适用主体、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子代权益,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借鉴,使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中实现伦理与法律的平衡,最大程度上保障单身女性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