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刘小楠:《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中国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30年治理之路》,载《妇女研究论丛》2025年第3期。
【摘要】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反映了历史上男女权力不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导致了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和控制,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为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之后的30年间,中国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相关法律政策及其治理措施和机制方面发展出中国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对比《行动纲领》确定的战略目标和应采取的行动仍有差距。为此,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律和政策,关注新型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形式,加强研究和数据收集工作,加强教育和培训,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2.郦菁、代一萌:《比较视野下中国反性骚扰制度的发展》,载《妇女研究论丛》2025年第3期。
【摘要】作为一种嵌入日常性别权力结构的非显性暴力,性骚扰问题的制度化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多元路径,往往是全球潮流与本土制度的结合。在比较视野中,美国最早通过性别歧视的司法通道来应对性骚扰问题,并由于扩展了《民权法案》第七条的歧视案由,在举证责任、伤害标准等方面要求更低,雇主承担的责任更大,赔偿总体更多。欧洲起步更晚,并在保护劳动者尊严的话语框架中来理解性骚扰问题,相关司法诉讼很少,在实践中强调正式与非正式防治相结合,雇主的责任大体是自愿承担的。中国目前形成以2020年《民法典》与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基础的“人格权保护—性别平等”二元框架,但举证责任、伤害标准等方面标准相对较高。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现在已逐渐开始明确和细化,但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目前并没有促成单位行为发生根本转变。尽管如此,目前的法律文本为理解具体的社会行为提供了新的认知框架,具有象征效果和前瞻效应。这既是对国际治理经验的选择性吸收,也体现了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结构以及性/性别关系的理解、政治上的可操作性、法律与文化的传统等维度的本土回应,其发展路径为全球性别暴力治理提供了多元实践样本。
3.宋雨鑫、张欣:《技术异化与失序交往:网络性别暴力的理论图谱与治理方案》,载《妇女研究论丛》2025年第3期。
【摘要】网络性别暴力作为技术异化与结构性不平等深度耦合的产物,其本质是性别权力支配结构的数字化延伸与重构。这种暴力以数字技术为赋能工具,以网络平台为核心场域,通过权力结构再现、技术媒介异化、群体心理机制畸变及外部规制失灵等多维机制的交互作用,形成具有自我强化与循环特征的暴力再生产模式,系统性地威胁女性权益、公共参与及信息生态。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已推动治理框架建设,欧盟、美国等也展开区域性实践,但全球应对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系统性方案尚未成熟。中国现行网络暴力治理框架虽具综合性,但在应对网络性别暴力时存在宏观框架适配错位、中观监测阻断机制缺位和微观救济通道阻塞等结构性问题。为妥善应对网络性别暴力的治理挑战,应构建“宏观—中观—微观”立体协同路径,在宏观层面筑就性别平等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在中观层面建立“监测—预警—拦截”的全周期闭环响应机制,在微观层面构建面向数字生存权能修复的救济体系,实现从“事后救济”到“全面修复”的救济模式转型。
4.赵合俊:《妇女的性价值及其法律保护:从性贞洁到性尊严》,载《南海法学》2025年第3期。
【摘要】妇女与男子一样生而为性主体,拥有固有的性尊严,构成“作为人的妇女”所拥有的最高性价值。然而,妇女在父权社会又被物化而沦为性客体,被单独赋予了性贞洁,构成“作为物的妇女”所拥有的最高性价值。父权社会的性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性贞洁为要务。自20世纪后半期起,人类社会进入了人权时代,人权时代的性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性尊严为要务,其目的在于消除对妇女的性歧视,承认和尊重妇女的性主体地位。在这种意义上,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注重保护妇女的性尊严而非性贞洁,值得肯定。
5.李响:《我国高校反性骚扰法治的问题检视与机制完善》,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2期。
【摘要】近期,数起男性教师针对女性学生的性骚扰事件接连曝光,揭示了我国高校反性骚扰法治的诸多缺陷。当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为主,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校园内发生在师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我国高校反性骚扰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有法规而无配套制度、有规则而无实质落实、有惩处而无相应救助。为此,我国应尽早完善高校反性骚扰法治的机制,在国家层面颁布“性别平等促进法”,在教育部层面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性骚扰行为办法”,在学校层面各自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