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孟晓丽:《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的法治化保护》,载《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5年第4期
【摘要】数智时代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物理单维世界的法理逻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有规则既无法完全解决儿童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又对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苛加了过重责任,还难以保障适龄儿童自我决策权,容易导致儿童数字身份失序等问题。在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中,应重塑儿童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共恰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去责任化”与平台“再责任化”的体系性架构,形成儿童自我决策权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知情同意权的秩序形态,并设立以国家“安全锁”为底线的共同监管体系。数字化人生趋势下,善智型法治保护逻辑推动着儿童权益保护模式转型,从而为探索数智向上向善儿童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价值导向,守护儿童的数字身份完整。
2.高丰美:《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共同抚养权益之实现》,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
【摘要】我国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呈现单系抚养、抚养方式单一等问题。传统非婚生子女抚养观念、抚养方式、抚养权内容规定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益实现需求产生了落差。“共同抚养”理念强调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益实现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绑,注重生父母对子女事务的共同参与性。在“共同抚养”理念下,借鉴共同抚养照顾表示制度拓宽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益的实现路径,配置更加多元的共同抚养方式,运用儿童最大利益积极审查和消极审查规则,以助力我国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共同抚养权益之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人格独立健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3.欧顺芳、陈华:《论我国未成年人警务专门机构设置》,载《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5年第7期
【摘要】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职能,并对其设置未成年人执法专门机构作出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尚未设置统一的未成年人警务专门执法机构,并未完全兑现立法赋予的职责,也难以满足未成年人保护执法的专业化需求。通过梳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机构建设实践发现,我国未成年人警务机构建设存在着未完全落实法律关于机构设置的规定,机构设置局部突破但整体滞后,与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审判机构发展不同步,专业人才配置不足。基于此,可以从组织机构设置角度切入,从机构设置原则、模式选择、制度机制、人员配置等维度探索我国未成年人警务机构设置专门化的具体进路。
4.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预防性请求权的面向与改造》,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
【摘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为检察机关配置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类预防性请求权。该类请求权是为了实现快速及时地制止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之目的而设置,与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但是基于“禁止+预防”的功能预设,囿于“威慑”与“补偿”功能方面的乏力与不足,有必要从适用范围、适用模式上对其加以改造,以发挥预防性请求权的各项功能,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请求权体系。
5.王晓宇、李红勃:《<学前教育法>中的儿童权利保护:基于国际标准的比较审视》,载《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第4期
【摘要】《学前教育法》通过确认学前教育的性质、内容、方法和监管制度等,为实现学前儿童权利创设了科学机制,同时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标准并落实相关要求,实现了对儿童权利的全过程保障。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性质回应了儿童平等权的要求,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营造儿童自由表达的空间可以促进儿童参与权的行使,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儿童发展权,家长、机构与政府多元主体协同为儿童享有权利提供了外部保障。《学前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体现出将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立法理念,并围绕其主体性的发挥构建促进儿童自由发展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