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政策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通过
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中的亮点包括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女组织,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工作机制,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等项目申报、评奖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鼓励科研、教育、医疗等机构和单位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适当延长评聘考核期限,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享有知情权等。
(陕西人大网,2025年11月28日)
二、实务动态
1.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此次发布的案例针对当前涉家暴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展现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及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突出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二是强调妥善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征,综合判断认定证据,必要时可允许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帮助;三是聚焦被侵害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切实践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5年11月21日)
2.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11月25日,最高检举行“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并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理念更新、视角拓展、精准适用的新趋势,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的深化拓展:一是从单纯的惩治“故意伤害”走向“全面惩处”,打击惩治范围覆盖面更广;二是由“妇女”到“弱势群体”,保护对象覆盖面更广;三是由个案办理向综合履职,司法保障向协同治理延伸,履职效果更好。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5年11月25日)
三、研究成果
1.郭晓飞:《论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保障妇女权益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完善——基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双重视角》,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摘要】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代表弱势群体权益启动公益诉讼机制,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了一种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以平等就业权为例,通过法教义学、立法和公共政策以及性别视角展开分析,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保障妇女权益的正当性得以证成。与西方自由主义把国家公权力预设为“必要之恶”,弱势群体通过社会运动来对抗国家公权力不同,中国的模式是在案件中由司法机关直接代表弱势群体,从而和行政机关形成一种制约监督而非对抗的关系。离开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对国家作用的重视这一视角,就不能理解检察公益诉讼机制保障妇女权益的正当性。然而,这一领域“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轻视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象却需要在发展中加以转变。
2.杨嘉祺:《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载《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摘要】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或过错责任皆可能成立,须依个案情事判断。若行为人利用职务地位或执行工作任务所提供的客观条件或机会实施性骚扰,应适用替代责任。“非关系利用型性骚扰”不符合执行工作任务之要件构成时,可考虑认定过错责任。“非受雇者型性骚扰”仅适用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应依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责任构造判断。用人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与制止性骚扰以保护劳动者人格权的积极义务,也负有不得以自己行为侵害劳动者人格权的消极义务。职场性骚扰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但在不能适用、无须适用或者即使适用也不能完全覆盖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受害人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为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可能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3.张慧:《民法视角下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的规则困境与对策》,载《医学与社会》2025年第11期。
【摘要】生育女性获得的民事权益保障在婚姻内外存在较大差别。女性在婚姻内享有生育自主权,与男性平等承担抚育子女义务,并可通过法定抚养义务和夫妻共同财产等规则获得权益保障。离婚后,女性获得的生育权益显著弱化。现行保障规则的困境在于女性遭受的生育不利益难以获得民法充分的救济。生育不利益既包括精神层面的精神痛苦等,也包括财产层面的直接医疗费支出和间接收入及收入机会减少等。其中,对精神不利益的救济在婚姻内外都无法实现;对财产不利益的救济会随着婚姻关系消灭而终止。该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生育权益保障规则受婚姻契约化理念的影响,难以全面实现利益与责任间的平等分配。要摆脱该救济困境,应强调生育行为的共同性,以生育价值为关注点,展开投入回报关系的分析。为此,应将生育权益保障的范围从财产利益扩充到人身利益;离婚时,应明确对婚姻内生育不利益的倾斜保障和补偿规则;离婚后,应承认另一方对继续遭遇生育不利益一方负法定给付义务。
4.林洋、何洋:《生育政策类补助金: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生育政策类补助金性质界分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有法官认为生育政策类补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也有法官认为生育政策类补助金属女性个人财产。生育政策类补助金涵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类津贴、育儿补贴、生育补助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补助源于不同法定权益,具有不同定性。生育津贴属于工资替代品,其非基于女性人身权产生,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生育医疗类津贴属于医疗费,其基于女性人身权产生,应属于女性个人财产。育儿补贴属于家庭抚养婴幼儿行为的国家补贴,应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出现的三孩家庭及多胎家庭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普惠托育补贴、购房优惠等,需区分基于何种权利产生,进而决定其性质。若补助基于女性人身权产生,该类补助应属女性个人财产,否则该类补助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刘国栋、谢若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实践检视及其优化路径》,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制度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司法实证数据显示,条文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低适用”“低救济”弊端,具有历史进步性。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围绕着离婚经济补偿的成立条件、补偿数额判断标准和补偿的具体方式形成了一系列裁判规则。但由于缺乏规范的明确指引,各级法院对上述三个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着成立条件不统一、补偿数额判断标准不一致和补偿具体方式不合理的问题。对此,需要在厘清离婚经济补偿对象法律性质的基础上给予回应。离婚经济补偿对象特指家务劳动价值的第三层意蕴,指向的是家务劳动付出者未来的人力资本价值。基于此,离婚经济补偿成立与否的判断宜采用家务劳动标准,以人力资本价值标准量化补偿数额,并结合离婚经济补偿的不同情形,灵活地运用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最终确定具体补偿方式。
6.孙昭赟:《农村外嫁女离婚后尚未再婚时集体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载《西部学刊》2025年第21期。
【摘要】对离婚后没有再婚的农村妇女而言,在认定其集体成员资格时应结合农村实际,重点考量其户籍登记、生产生活以及土地对其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多种因素。离婚妇女如果没有在原嫁入地继续生活,一般不再认定其具有原嫁入地集体成员资格。因其没有再婚,客观上也不能取得新的集体成员资格,在其再婚前,父母所在地是其归宿地,故无论其是否在父母所在地承包土地,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也无论其是否外出务工,一般应认定其在再婚前具有父母所在地集体成员资格。
7.杨雨佳、张斌:《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与路径优化》,载《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摘要】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直接关系司法公正与性别平等。当前司法实践因“正在进行”标准僵化及性别偏见,导致女性防卫行为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应构建情境化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明确持续性侵害标准,强化侦查机关取证培训,同时通过提升性别敏感度、心理判断与共情能力等优化路径,构建科学公正的认定体系,提升司法精准性与公正性,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指引,充分保障女性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科研课题
202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课题名称 | 课题类别 | 申请人 | 学校名称 |
反家暴司法多元协作机制的效能优化研究 | 一般课题 | 雷鸿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五、会议论坛
1.“妇女权益保障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国际研讨会在四川成都举行
11月21日,联合国妇女署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四川成都共同举办“妇女权益保障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国际研讨会。国内外法官代表和专家学者就“家暴认定的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与执行”“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等专题,结合案例开展深入研讨,总结司法实践成果,汇聚全球智慧与经验。
(联合国妇女署公众号,2025年11月21日)
2.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新时代家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京召开
11月8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新时代家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学术年会进行了主旨报告、专题研讨、青年论坛三个环节的研讨。与会者主要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数字化、人工智能对家事法的机遇、挑战及其应对,婚姻家庭制度,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主题展开了热烈且富有成效的研讨。
(中华女子学院公众号,2025年11月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