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权益保障动态资讯 (2026年1月)

发布日期:2026-03-04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法规政策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确保《办法》科学严谨、与时俱进。《办法》要求,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网站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网信网,2026年1月27日)

2.浙江出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
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印发了《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浙江省首个聚焦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干预工作迈入新阶段,为防范化解家庭监护风险、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办法》明确,评估主要面向三类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一是临时监护、遭受监护侵害、涉及监护权转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二是各类困境未成年人,三是其他需要关爱帮扶和权益保障的未成年人。启动评估有七类情形,分别包括: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提出接回抚养未成年人;办理监护侵害类、监护权转移类案件时,需要撤销监护权或指定监护;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考验期结束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提出恢复监护权申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2026年1月4日)

3.内蒙古: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下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提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将专门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盟市开展专门学校建设”的建议被采纳,为全区专门学校的合理布局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立足内蒙古实际,聚焦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了明确指引。全区检察机关将继续对涉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依法介入,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推动侦查机关尽量在“一站式”场所取证,协同多部门综合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强化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失衡等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持续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察日报,2026年1月7日)

研究成果


1.王颖:《少年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之重构》,载《中国法学》2026年第1期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民行刑一体化研究与刑事附属性之困境,导致现行少年刑事司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与刑罚性质存有矛盾,与刑事法基础理论存在分离,最终带来少年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虚化。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有必要在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适度分离的前提下,基于刑法积极特殊预防理论,以教育与矫治为核心理念,兼顾刑罚个别化与司法实践展开基本原则之重构,确立教育原则、再社会化原则与辅助性原则。教育原则是指,通过以教育与矫治为核心的教育刑实现未成年犯的再犯预防,致力于轻罪“以教代刑”与重罪“以刑融教”;再社会化原则是指,以未成年犯有效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致力于适用去刑事化、非刑罚化、非隔离的刑事程序与再社会化处遇措施;辅助性原则是指,为避免监禁刑之弊端,应积极适用刑罚替代措施与非监禁刑,以监禁刑作为辅助性刑罚。

2.罗全蒙:《论专门矫治教育中惩戒权的行使及其限度》,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1期
【摘要】罪错未成年人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惩戒权在专门矫治教育过程中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但惩戒权的行使却面临着固有的正当性争议和因规范依据缺失产生的合法性争议。从正当性来看,惩戒不等同于惩罚,而是与专门矫治教育的保护处分性质高度契合;从合法性来看,《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中的条款都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行使惩戒权的规范来源。将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保障其合理行使,防止陷入适用过度和受限的双向困境。从主体来看,应当设立惩戒委员会统筹决定权和监管权;从手段来看,应当补充刚性措施以弥补惩戒力度不足导致的效果缺憾;从限度来看,应当以必要性原则为底线确保惩戒与过错相适应;从责任来看,应当确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可诉地位并列为第一责任主体。

3.张橙:《论性侵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卫生法学》2026年第1期
【摘要】刑事法律一贯对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使得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周全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性侵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是司法实践所需,客观上也已具备法治环境。因此,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性侵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基于理论与实践的交互立场,采用稳步推进与过渡的方法,建构三阶层的体系化制度模型,并从起诉与受理条件、赔偿范围与标准等方面加以明确,同时协动刑事诉讼、财产保全与执行,以及国家司法救助机制。

4.王贞会:《未成年人治安违法惩戒教育制度的体系重塑》,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1期
【摘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惩戒教育制度的精细化转型与体系化重塑。该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系统规定了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等措施衔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学生欺凌行为二元治理等内容,形成了分级干预、精准预防、惩教结合的规范结构,彰显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基本价值理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规范冲突、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应当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好法法衔接、加强制度运行,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体化预防和治理。

5.谢地:《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网络欺凌受害风险的防控》,载《中国青年研究》2026年第1期
【摘要】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因线上欺凌者往往超出学生范围和学校监管范围,不仅大大增加了学校防控难度,且学校防控校外欺凌法律义务的规范依据也相对模糊。依据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延伸至网络欺凌防控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学校应履行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救助义务,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最大限度保障数字时代未成年学生网络空间合法权益。

6.贺子玉、龚向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视域下分龄分类规制的关系重构》,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时间:2026-01-20
【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中,分龄规制与分类规制之间呈现出“挂钩”关系。在制度实践中,这种“挂钩”关系已经导致保护措施的适用范围固化、适用尺度僵化和内容体系缺陷等问题。然而,既有理论将“挂钩”关系视为无须反思和批判的逻辑前提。这种认识不仅无法克服“挂钩”关系对制度保护绩效的削弱作用,而且还有可能制造“挂钩”关系无须受到反思和批判的假象。从生成逻辑来看,之所以建立“挂钩”关系,是因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在建设初期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下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崭新形式,公共部门须要遏制由此引发的教育引导权力流失和分散问题,以及完成教育引导权力的数字化转型。然而,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成熟,“挂钩”关系日益难以适应其保护措施适用范围精准化、适用尺度具体化,以及数字技术利用形式多元化的优化趋向。因此,在未来立法中,分龄规制与分类规制也应逐渐在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保护措施层面转向“脱钩”关系。

7.杨会、方恒玉:《未成年人的医疗决定权:何以可能?》,载《医学与法学》2026年第1期
【摘要】特定未成年人可以对部分医疗事项享有医疗决定权,是具有道德基础、医学伦理基础与法理基础的。在道德基础层面,康德“义务论”强调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理性潜能,边沁“功利论”指出自主决定可提升整体幸福总量,罗尔斯“正义论”认为原初状态下理性人会选择保留未成年人的相应决定权;在医学伦理基础层面,尊重原则要求尊重未成年人对自身医疗事务的意愿表达,行善原则要求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判断标准,不伤害原则要求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公正原则反对因年龄而剥夺未成年人平等参与医疗决定的机会;在法理基础层面,生命权的至上性要求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命质量、生命尊严,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要求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儿童权利的特殊性要求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李振康:《未成年人器官捐献法益保障之批判性思考——中美比较研究》,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网络首发时间:2026-01-14
【摘要】我国器官移植供需矛盾突出,涉及未成年人捐献时法律与伦理矛盾更为尖锐。现行制度严禁未成年人活体捐献并严格限制监护人代理遗体捐献。然而,在直系亲属唯一配型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难以表达等语境下,呈现出对现实医疗实践的回应不足。文章以比较法视角,系统梳理美国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判例,从Strunk v. Strunk案所确立的“替代性判断原则”到Curran v. Bosze案所发展出的“最佳利益标准”,美国司法实践逐步塑造出以实体审查与程序控制相结合的双重保障体系。在借鉴美国有益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三方面的完善路径:一是完善知情同意机制;二是强化程序正义;三是规范信息保障,期冀在严密法治框架内实现生命救助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