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东洋:《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与规则构建》,载《人权研究》2026年第1期
【摘要】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面临程序选择的难题,既有程序难以匹配《民法典》第997条的规范目的,亟需构建独立高效便捷的人格权请求权程序实现机制。文章围绕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禁令的程序选择与规则构建展开论述,探讨如何在“诉讼-非讼”二元体系下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禁令程序,以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及时保护。
2.薛宁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司法干预——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的讨论》,载《交大法学》2026年第2期
【摘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妨害未成年子女、父母另一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作为权利主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纠纷中常成为争夺对象,此类行为不仅侵害父母一方的监护权,更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和身心健康。《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为司法干预提供了明确依据。文章对抢夺、藏匿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系统认定,指出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签发人格权行为禁令或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依法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明确侵权人民事责任;在离婚纠纷中,若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在双方条件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3.自正法:《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的实践样态与规范路径》,载《法治研究》2026年第2期
【摘要】随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角色不断明晰,对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的要求已从“监督什么”转向“如何监督得更好、更全面”。落实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责任是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理念与实践需求,顺应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展变革。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实证分析可知,现行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存在措施缺乏强制力、监督范围缺乏综合性等问题。构建适合本土司法实践的检察监督机制,有必要将监督范围向综合化、全流程转变,通过刚性化的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构建系统化与规范化的监督体系,采用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检察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的权与责,有效发挥其在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的重要作用。
4.自正法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保护的理论逻辑与实证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3期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公益诉讼法(草案)》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确立了该制度的规范基础,但基于1197份有效问卷及多场访谈的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仍面临案源线索匮乏、适格起诉主体虚置、公私益诉讼界限模糊等结构性困境。未来应当针对这些困境,从个人信息侵权目的入手,划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自上而下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的重视程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辅助国家机关拓宽案件来源,同时逐步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权利和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力量。
5.刘之杨:《清代裁判幼孩致毙人命案件的规则、实践及启示》,载《东岳论丛》2026年第47卷第2期
【摘要】清代对于儿童致毙人命案的处理,是将“请”“减”“赎”等特权与传统刑律的“六杀”体系及死刑复核制度融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法律运作系统,其原理是“恤幼矜弱”的道德理念。随着法律实践的发展,乾隆年间形成定例,从加害人的客观年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年龄差距以及案件具体情节等方面综合考量。清代在适用“恤幼”条文审理未成年杀人案时,对“幼弱”的衡量从单一的年龄标准转向年龄上的“幼”和事实上被无理欺侮的“弱”两项标准,并形成突破律文的条例和成案。该研究通过对清代相关规则与实践的考察,为当代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恤幼”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的融合提供了历史镜鉴。
6.虞沁宸:《“自甘风险”规则下青少年校园足球伤害案件归责研究》,载《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26年3月19日
【摘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竞技类体育教学课程活动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要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年龄、意愿、心智、经验、受伤原因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文章对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条件、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为厘清各方责任边界、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