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动态资讯(2026年5月)

发布日期:2026-09-01点击:发布人: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



法规政策


国务院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提出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该规划于2026年5月15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了“十五五”时期农业农村发展的战略任务和政策举措。在“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部分,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格控制农村集体经营风险,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

(国务院,2026年5月26日)



实务动态


2026年江苏省“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保护”项目合作启动
2026年5月26日,江苏省妇女儿童福利基金会“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保护”项目合作启动仪式举行。该项目自2022年8月启动实施以来,在中国体育彩票的大力支持下,组建近千人的专业公益普法讲师团队,聚焦校园欺凌、家暴防护、女童保护等民生领域,已累计开展公益普法活动2万余场,惠及69万人次妇女儿童。
(江苏省妇儿基金会,2026年6月1日)


研究成果


1.赵宏:《自由还是平等?——妇女受宪法保护的部门法审视》,载《财经法学》2026年第3期。

摘要:我国《宪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条款主要集中于第48条和第49条,其确立了女性在社会各领域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也规定了国家促进两性平等的义务。上述规定既可作为一般性的基本权条款,亦属于宪法确立的国家目标,也因此包含了国家作为义务的“宪法委托”。但部门法对于女性受宪法保护的落实尚存在分歧和冲突,无论是刑法中性侵犯罪的认定,还是民法中性骚扰认定标准的嬗变,乃至行政法领域为促进女性就业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国家对性别歧视的矫正和性别正义的追求又常常面临干预自由的诘问,而宪法规范中被遮蔽的自由和平等间的张力同样凸显在部门法中。这些都提示,如何在促进女性权利保护的同时又不至压制其他价值,不至使法律上对权利保护的判断陷入一元论的窠臼,是宪法和部门法需要共同面对的难题。


2.吕芳、杜娇:《调适型增权与政策执行——对中部A省农村妇女参政的历时性分析(2001—2020年)》,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3期。

摘要: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男工女耕”引起了农村经济领域的性别替代与农业女性化。30多年后,经济领域的性别替代有没有向政治领域外溢?2000年以后中部A省两次以“至少一名”的强制性配额制保障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然而,政策执行的效果前后迥然不同。通过对2001—2020年间A省农村妇女的参政过程进行历时性分析,本文提出“调适型增权”的概念,农村妇女参政政策的执行效果受配额政策与农村性别结构之间相互调适的影响。首先,自上而下的政策推动妇女参政,自下而上的现实力量对比制约着妇女参政的实际效果;其次,村庄男女力量的消长又受制于更深层次的社会发展与变迁,“中青年男性—中青年女性—老年人”三类群体的空间分布、社会分工的变化,影响着农村公—私领域之间的性别对比;最后,地方政府推动妇女的个人增权与组织增权,提高了妇女的参政意愿与参政能力,进而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


3.马路瑶:《法益保护说立场下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概念审视》,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摘要:在社会变迁和外来文化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新型家庭形态不断涌现,导致虐待罪中“家庭成员”的概念界定存在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家庭成员”保持一致。对此,应当从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即刑法的目的入手寻求解决路径。刑法的核心目的在于法益保护而非单纯的规范适用保障,因此,准确把握虐待罪的法益,是正确界定本罪中“家庭成员”这一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概念的关键。从虐待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家庭成员关系反映的利益以及“家的价值”并不能为虐待行为真正侵害等角度分析可知,虐待罪的法益,是基于家庭的情感和经济职能而容易遭到侵害的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人格权,以及应受平等对待的身份权。由此,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是指能够持续提供情感和经济支持的紧密生活共同体的成员。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不必然与其他部门法的界定完全一致,其认定原则上以个体之间具有结成紧密生活共同体的合意和事实为判断标准,而不以该共同体的合法性为前提。


4.李勇:《“巾帼家政”视域下家政女工的权益困境及回应理路》,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摘要:“巾帼家政”服务项目的提出旨在解决“照料危机”背景下的“保姆荒”问题,兼顾促进女性剩余劳动力就业。然而,现有讨论更多强调作为消费者的雇主的需求和意愿,作为核心服务者的家政女工及其权益困境却较少受到关注。在女性决定成为家政佣工的过程中,“真意”和“表象”存在割裂;在劳务商定中,不对等地位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家政工作中因家政工商主体和雇主的不当行为导致的经济不利地位及性骚扰等,均是家政女工可能面临的现实权益困境。父权制和就业性别歧视的耦合、“仆—从”文化的负面效应、功利主义的目标预设、公私二元论的消极指引,是造成家政女工权益困境的关键。基于增权赋能视角,应正视特殊脆弱性的存在、破除否定性文化、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多维救济,以消除家政女工的权益困境。


5.金牛、熊传煜:《社会保障体系赋能生育友好型社会:逻辑、困囿与进路》,载《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6年第3期。

摘要:在推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以社会保障体系赋能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社会保障体系通过生存健康保障、职业保障、老年保障等支柱环节,分别依托生育风险社会共担、生育权利法律保障与生育决策代际支持等逻辑机制,回应了降低生育负担的关键问题。然而,在社会保障体系赋能过程中,仍面临生育保险覆盖受限、生育休假制度不完善、延迟退休与隔代照料冲突等主要现实困囿。面对持续加深的少子化趋势,未来应着力健全生育风险社会共担机制,完善生育权利法律保障机制,优化生育支持家庭代际机制,为生育友好型社会赋能增效。


6.李洪祥:《夫妻家庭事务决定权平等研究》,载《法治研究》2026年第3期。

摘要:夫妻家庭事务的类型可以区分为人身性和财产性两大类,其权利的享有、存续和行使情况以夫妻地位平等为前提,同时又会影响夫妻地位平等的实现程度。吉林省调查数据显示,夫妻家庭事务决定权平等应体现为夫妻共同商议决定各类事务,而不是夫妻分别负责决定不同类别的事务,现实中夫妻家庭事务形成合意情况与法律期待达到的效果存在差距。因此,在夫妻人格独立、平等的前提下,有必要针对目前夫妻男女平等观念偏差、家庭本位理念不足以及法律制度操作性欠佳等问题,从夫妻表达真意、合意内容平等和法律特殊保护三个层次对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家庭事务予以法律回应,以促进婚姻家庭关系更加和谐、社会更加稳定。





会议论坛


1.亚太经合组织妇女与经济论坛5月15日在上海举行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推动妇女经济赋权,促进亚太共同繁荣”。论坛发布《2026年APEC妇女与经济论坛主席声明》。国务委员、全国妇联主席谌贻琴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其强调,要以习近平主席主旨讲话精神为引领,坚守亚太合作初心,推动妇女经济赋权,促进亚太共同繁荣,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行动,在营造妇女成长发展良好环境、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亚太妇女合作上取得更多务实成果,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以教育培训、技术赋能等为妇女经济赋权创造条件,共同推动亚太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新华社,2026年5月15日)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5月22日在上海召开

5月22日,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专题研讨以案例讨论的方式进行,与会代表们围绕六个案例,重点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体的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明标准”“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动机制的构建与作用”“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处理”等问题开展讨论,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问题的应对与处理思路。

(人民法院报,2026年5月24日)


3.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第六届会长会议5月26日在河南南阳召开

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妇女工作、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任务。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兼职副主席葛晓燕出席会议。其强调,要紧紧围绕最高检工作部署,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化与全国妇联协同联动,构建跨部门妇女权益法治保护体系;持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调研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部署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特色团队建设和普法品牌创建活动;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找准保障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以法治之力守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2026年5月27日)